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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以下称“盛立基金会”)是2012年3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 盛立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范围是社区服务、社区环保、社区支持农业、生命教育、助老敬老、青少年成长、行业创新领域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盛立基金会以参与式资助的方式,与其他组织、企业一起开展建设可持续发展社区等领域的公益项目。
第四条 盛立基金会评审资助项目的主要标准是:该项目是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具备自我造血能力;是否可持续化解决社会问题,创造规模化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助资金标准
第五条 盛立公益基金会项目首期资助金额上限为30万,特殊情况可增至50万。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盛立基金会全年接受项目申请。
第七条 资助项目实施周期通常不超过两个年度。鼓励项目申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设置项目周期。
第八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者为正式注册的民间组织或公益性机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申请者为正式注册的工商企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属于资助项目范围,企业利润不用于个人分配。
(三)优先扶持与考虑本地注册的公益组织与企业。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盛立基金会的资助项目范围。
(二)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简介(使命、目标、模式、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
 3、申请机构名称和简介
 4、项目执行团队介绍 (核心成员的简历和各成员在项目中的责任与分工)
 5、申请预算以及具体金额细分
 6、项目执行时间表
(三)、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采用滚动制。
第十一条 盛立基金会项目部项目拓展前台、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负责目进行初评和尽职调查。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作出终评决议。
第十二条 评审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盛立基金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资助项目效益最大化。项目评审中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一)具有公益使命,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第一目标。
(二)有明确的、可达成的企业化运作模式。
(三)所得收入不进行分配,部分投入持续化运作,部分回捐盛立基金会,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四)团队有过往成功运作项目经验和执行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项目反馈机制、项目宣传能力。
(六)具有可量度的社会效益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章 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评审获得资助后,盛立基金会将与受助机构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受助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6:3:1的比例分3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资金的60%,第二次拨付30%,第三次拨付10%。
第十六条 第一次资助资金的划拨:资助协议签署后,在项目实施前,拨付资助总额的60%。
第十七条 第二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执行机构向盛立基金会提交中期报告以及财务报告,通过盛立基金会检查评估合格后,拨付30%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第三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全面完成后,执行机构向盛立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以及财务报表,通过盛立基金会验收合格后,拨付10%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盛立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盛立基金会将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智囊团,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及时向盛立基金会反映。
-   一年期以上项目,应该以季度为单位提交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展报告。其中某一个季度的项目进展报告由中期报告替代。项目完成后需要提交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   三个月以上,但是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该提交中期项目进展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及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   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应该提交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专家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专家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八章 项目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查分为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以及不定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盛立基金会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的检查。
(二)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执行机构向盛立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盛立基金会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的检查。
(三)不定期检查:盛立基金会根据项目进行情况以及在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现问题或收到举报的项目,盛立基金会将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盛立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质量,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予以奖惩。
(一)奖励:不定期设立“盛立基金会优秀公益项目奖”,对于优秀项目及其执行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优先考虑获奖机构后续的投标项目。
(二)惩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问题时,将采取追回资金、取消机构投标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盛立基金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1:盛立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流程。
附2:盛立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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